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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企业 湖北IPO观察丨碳减排背景下天源环保成功闯关创业板,如何摆脱行业竞争红海?

添加时间:202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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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首家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企业上市成功。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陈红霞 实习生 李洁 武汉报道 9月2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2021年第54次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审议通过,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环保”)首发上市成功。至此,湖北省将再添一家新上市公司。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发现,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冲刺IPO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的企业共有10家(不包含中间撤回材料的企业)。其中,湖北仅有一家企业即天源环保。天源环保主要从事垃圾渗滤液及高难度污废水处理,主要开展垃圾渗滤液及高难度污废水治理的工艺设计、设备加工、装备集成、工程施工、运营服务等一体化解决方案,主要业务包括环保装备研发制造与集成、环保工程建造及环保项目运营服务等。

纵观天源环保的IPO历程,其于2020年11月18日首次披露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历经交易所三轮审核问询后,于2021年8月26日发布最新招股书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025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预计融资金额为6.2543亿元,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以下项目:

(图说:天源环保募投项目,来源公司招股说明书)

近年来,环保政策陆续出台、环保督察工作不断深入,推动了环保服务需求持续增加。天源环保此前也被武汉市科学技术局评定为武汉市科技“小巨人”企业,有效期却截止到2021年12月,天源环保能否继续保持这个头衔,也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之一。

部分股东无法联系?

天源环保和湖北多数冲刺创业板的企业都有着类似挂牌新三板的经历。2015年1月14日,天源环保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2018年4月,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天源环保分别实现营业收入2.64亿元、4.51亿元、5.50亿元,三年营收复合增速达44.4%;净利润分别为0.37亿元、0.91亿元、1.45亿元,三年利润复合增速达98.6%。

在股权结构方面,天源集团持有14,156.50万股,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46.04%,系公司控股股东。报告期期初,天源集团共计3名股东,分别为黄开明持有9498.00万元出资额,占天源集团股权的86.27%,柏玉芳持有1512.50万元出资额,占天源集团股权的13.73%,陈建平持有7.50万元出资额,占天源集团股权的0.07%。2018年8月,陈建平将持有的天源集团的7.50万元出资额(占天源集团股权的0.07%)转让给黄开明。

值得注意的是,因信息登记不完善等原因,天源环保部分持股数量较少的股东目前无法取得联系。同时,部分股东取得联系后未配合核查。截至目前,无法取得联系或取得联系后未配合核查的股东共计23名,合计持有180.99万股股票,不过,这一比例不高,占总股本为0.60%。

在公司的核心技术方面,天源环保表示,其自主研发出复合式厌氧反应器技术,成功革新了高效生物脱氮技术,攻克了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膜浓缩液全量化处理和高浓母液固化技术,创新了垃圾中转站渗滤液处理无膜技术,创造出移动式垃圾渗滤液处理集成装置,并已获得国家授权专利52项,已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27项,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体系。

环境治理企业 湖北IPO观察丨碳减排背景下天源环保成功闯关创业板,如何摆脱行业竞争红海?

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天源环保隶属于“0214 节能环保设备和产品制造”、“0402 先进环保活动”。公司业务处于垃圾填埋、垃圾焚烧、垃圾中转、工业排污等产业的下游,通过与厨余垃圾渗滤液、飞灰渗滤液、餐厨沼液、环卫设施洗扫废水、发电厂循环排污水等传统产业的融合,有效解决传统产业对生态环境的危害。

在天源环保的规划里,其一直通过技术优势占领市场,主要以提供技术服务衍生潜在客户,通过项目前期的工艺设计优化方案吸引客户,同时通过项目工艺设计、设备加工、装备集成、工程施工、运营服务等一体化解决方案服务客户,采用设备定制化销售、EPC、BOT、PPP 等商业模式,建成“环保装备研发制造与集成+环保工程建造+环保项目运营服务”业务体系,在垃圾渗滤液及高难度污废水治理领域有一定行业积累。

(图说:天源环保业务主要服务模式,来源招股书)

主业面临毛利率下降风险

目前,我国仍面临水资源匮乏、污水处理需求迫切等问题,污水处理空间广阔。水利部官网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的人均水资源量只有2100立方米,仅为全世界平均水平的1/4、美国 1/5,是全球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因此,垃圾渗滤液及高难度污废水治理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行业发展前景广阔。

在国家政策利好支持的背景下,天源环保近年来拓展渗滤液运营项目。垃圾渗滤液处理服务特别是委托运营服务收入快速增长,成为天源环保公司重要的收入和利润来源。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图说:公司近年来主营业收入,本图来源于天源环保招股说明书)

从上表可以看出,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环保项目运营服务。其中,公司垃圾渗滤液运营服务收入大幅增长,最近三年实现收入分别为5552.14万元、20054.03万元和32663.98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21.07%、44.45%和59.40%;实现毛利2057.14万元、10576.98万元和18880.34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毛利比例分别为23.75%、55.82%、77.46%。垃圾渗滤液处理服务收入快速增长,成为公司重要的收入和利润来源。

这种快速增长的背后是该项业务较高的毛利率作为支撑。报告期内,公司提供设备运营项目的毛利率分别为64.40%、66.17%和68.43%,其中移动式垃圾渗滤液处理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 64.40%、66.17%和70.71%,处于较高水平。

为此,上市委曾审核问询,要求公司说明业务毛利率较高的合理性、该业务毛利率是否存在下滑风险。天源环保则表示,对于原有的提供设备运营项目,公司采用降价增产的策略实现盈利,部分提供设备运营项目由于服务期限延长、处理的总水量增加而调减续约价格。若未来公司新获取的提供设备运营项目不足或未及时投入运营,或者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公司提供设备运营项目(特别是移动式垃圾渗滤液处理业务项目)的毛利率存在波动的风险。

另一方面,受疫情影响,天源环保获得该业务的项目数量也在下降。目前,天源环保移动式垃圾渗滤液处理业务的项目数量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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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天源环保部分业务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本表来源于天源环保招股说明书)

天源环保表示,2020年度,公司移动式垃圾渗滤液处理业务的项目数量下降,主要系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了公司销售人员对该业务的开拓,引起当期新增项目数量减少。

行业竞争激烈

由于渗滤液运营项目存在一定的运营期限,特别是委托运营项目合同期限一般在3年以内,未来如果公司现有项目到期未能续约或者未能持续开拓新的运营项目,公司的经营业绩将会面临一定的波动风险。

与此同时,天源环保也面临着来自同行业的不小竞争。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的报告显示,当前,垃圾渗滤液处理行业是一个竞争较充分、较成熟的行业,市场集中度不高,龙头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在10%左右,大部分为轻资产民营企业,兼具技术与资金实力的龙头企业稀缺。

从竞争格局来看,总体上目前我国渗滤液处理行业可以分为三个竞争层次:维尔利(.SZ)、中国天楹(.SZ)、环能科技(.SZ)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上市企业以及上拓环境等以高新技术为主的企业处于行业第一梯队;北京洁绿、江苏新琦环保、江苏天雨环保、鼎联控股、广州环境、福建新科、上海环境、富春江环保、天津泰达、上海城投等区域性龙头企业处于第二梯队。其他轻型民营企业则处于第三梯队。

值得注意的是,自2018年开始,天源环保一直是嘉戎技术的大客户。巧的是,这对生意伙伴都在冲刺创业板,并且嘉戎技术已于2021年3月30日通过上市。不巧的是,他们披露的彼此销售/采购金融不一样,而且差距还挺大。

2017年至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嘉戎技术向天源环保销售的金额分别为237.47万元、2857.51万元、4393.88万元及4792.73万元,而天源环保招股说明书披露,同期向发行人采购的金额分为1171.18万元、4863.34万元、8108.38万元和1099.36万元。(如下图所示)

(图说:天源环保披露的与嘉戎技术的采购金额,图片来源于公司招股书)

在招股书中,嘉戎技术解释称,差异的原因在于两家“确认时间性差异”。天源环保解释称,差异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行人采购确认与嘉戎技术收入确认的时间性差异;二是嘉戎技术向天源环保存在部分固定资产出售,2019年,嘉戎技术将3台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设备出售给发行人,嘉戎技术作为资产处置收益,未在营业收入中体现。2017年至 2020年6月,公司已确认采购金额真人百家家乐app,嘉戎技术作为资产处置收益而未确认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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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企业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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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是党中央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提出的意见。

《指导意见》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6日审议通过,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3月3日印发。

一、《指导意见》出台背景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方案》”),提出“构建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导向,监管统一、执法严明、多方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着力解决污染防治能力弱、监管职能交叉、权责不一致、违法成本过低等问题。”《方案》客观地指出生态环境领域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表达了解决问题的决心。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意见》”),作为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的纲领性文件,文件指出要“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健全保障举措,增强系统性和完整性,大幅提升治理能力”。《意见》明确将改革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作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表明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于《意见》确定的“必须按照系统工程的思路,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要求,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等七大体系的主要目标。《指导意见》总结了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核心政策、法律制度、改革举措、创新举措和实践经验,并从环境治理体系的主要参与主体党政机关、企业、社会团体等入手,对下一阶段工作任务作出指导,确定各方权责,是对《意见》内容的具体落实和部署。

环保合规就是确保各环保参与者各项环境治理工作开展均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章程、规章制度及规则等。

二、《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一)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1.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和省级负责制

《指导意见》强调要健全领导责任体系,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是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依据,可以避免不同领域或部门之间互相推诿的情况,是确定生态环境保护党政主体责任的前提。

《指导意见》确定了中央、省、县市三级政府的联动工作机制,结合各级政府的特点,由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以确保环保政策的实施精准有效,避免政策落空、无法执行。

2.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

《指导意见》明确要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推进例行督察,加强专项督察,严格督察整改;进一步完善工作模式,强化监督帮扶,压实环保责任。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自实施以来,通过第一轮央督、“回头看”及省督等,受理及查处了大量案件,通过强化追责,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实施环保督察不仅推动地方解决了一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也在促进地方树立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1.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指导意见》指出应加快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立法,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排污许可与环评制度衔接等问题,要求按照新老有别、平稳过渡原则,妥善处理两者的关系。

目前,正在执行的排污许可法规是原环保部于2018年1月10日颁布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被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

2.公开环境治理信息

环境治理企业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解读

《指导意见》指出排污企业应依法公开环保信息及对信息真实性负责,并鼓励企业适当向社会公众开放,要求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目前,《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现行规范规定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采取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形式,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定方式和内容披露企业环境信息,国家鼓励名录以外的企业公开环境信息。

环境信息公开会使企业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多方监督,会成为推动企业改善环境治理水平的有效工具。

(三)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依法开展环境公益诉讼

《指导意见》指出将引导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作为强化社会监督的重要环节。此外,《指导意见》还在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相关要求中,将加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作为加强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

2018年1月至今年4月,市县两级检察院共提起了74件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四)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1.禁止环保治理“一刀切”

《指导意见》指出,除国家组织的重大活动外,各地不得因召开会议、论坛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对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应避免在环境治理过程中,采取“一刀切”的做法。

2.设立专门环境审判机构

环境资源案件具有高度复合性、系统性和专业技术性等特点,为取得良好的审判和执行效果,司法机关近年来一直在探索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在高级人民法院和具备条件的中基层人民法院调整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将环境案件交由专业的环境审判法官负责审理,进而提升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化水平。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自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以来,截至2019年6月,全国共有环境资源审判机构1201个,其中环境资源审判庭352个真人百家家乐app,合议庭779个,巡回法庭70个。高级人民法院中,有23家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未设立的也指定专门的合议庭负责业务指导。

3.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执行机制

对于所有的环境资源案件,惩罚并不是最终目的,同时实现环境恢复、治理才是重中之重。《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将使环境案件可以取得更好的执行效果。

(五)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1.落实“谁污染、谁付费”政策导向与建立“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机制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严格落实“谁污染、谁付费”政策导向,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等机制。

其实质就是排污者通过向专业的环境治理服务机构支付费用,将环境治理专业问题交由专业机构进行污染治理的模式,最终实现“谁污染、谁付费”的政策导向目标。

2.工业污染地块鼓励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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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具体是指各级政府再开发利用工业污染地块之前,需对关停涉污企业土壤进行调查和评估,认真排查、识别工业企业原址场地的污染情况,做好相应的污染场地调查、风险评估和修复等一系列工作。该模式实质是一种在对污染工业地块进行科学评估的前提下,对该地块修复与开发进行整体统一安排的治理模式,该模式有利于盘活土地资源,修复污染土壤环境等,达到生态与经济的统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修复的工业污染地块禁止流转及开工建设。

《指导意见》鼓励该模式的应用,有利于确定治理工业污染地块的商业模式,明确付费主体、责任主体。

(六)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1.建立健全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构建环境治理信用体系包括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和健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和企业是环境治理体系最主要的两个参与主体,政府的诚信与企业的信用同样应被重视,缺一不可。

首先,建立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有利于开展环境治理政务诚信建设,有利于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树立诚信政府的形象,构筑良好营商环境。

其次,建立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有利于通过对失信情况的公开等,敦促政府积极改善负面行为,并及时补偿救济。

2.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

即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和违法排污黑名单制度,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

现有法规对企业及其责任人的失信行为已设立众多惩戒措施。如企业因排污行为被列入黑名单,会使企业经营行为处处受制。

(七)健全环境治理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1.鼓励地方在环境治理领域先于国家进行立法

“有法可依”是健全环境治理体系的基础,《指导意见》除将完善各领域环境立法作为重要环节外,还特别指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环境治理领域先于国家进行立法。这对于完善环境治理领域立法具有积极意义。

2.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

《指导意见》提出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其实质是将税务手段与“谁污染、谁付费”的政策导向相结合。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我国领域和海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纳税义务人,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3.完善金融扶持

主要包括开展排污权交易及其抵质押融资、加快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统一国内绿色债券标准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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